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为加强天津市公安医院医务力量,充实医务队伍,结合工作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如下:
一、 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公安医院始建于1937年,是一所集临床、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也是隶属天津市公安局的地方医院之一。医疗保健对象为本市数万名政法、公安民警、同时面向社会广大患者。天津公安医院医院依靠科技兴院,吸收引进先进医疗技术及尖端诊疗设备,使医疗业务在本市形成了优势特色。
(一)招聘单位名称:天津市公安医院
(二)招聘单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8号
(三)招聘单位性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招聘信息发布及职位设置
2023年2月10日在天津市公安局网站(https://ga.tj.gov.cn/)、天津市公安医院微信公众号、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www.tjrc.com.cn)公开招聘专栏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7个工作日。具体招聘岗位见《天津市公安医院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附后)。
三、招聘人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医疗事业;
4.德才兼备、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5.具备职位所需要的学位、学历要求(专业参考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对所招聘的职位有相当的了解,并有志于从事公安医疗事业;
6.具备职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技能。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7.具有较高的学科专业素养以及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应届毕业生是指2023届毕业的高校毕业生;2021年、2022年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其他可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9.硕士研究生28周岁及以下(1994年2月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29周岁及以下(1993年2月及以后出生);
10.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
11.招聘职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曾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现役军人;
7.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8.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报考人员;
9.有关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程序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本次公开招聘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非报名时间或通过其他方式报名无效。
1.报名网站: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公开招聘专栏(https://www.tjtalents.com.cn)。
2.报名时间:2023年2月21日9:00至25日16:00。
3.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2月21日9:00至27日16:00。
4.缴费时间:2023年2月21日9:00至27日16:00。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笔试考务费45元/人,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本等材料,于2023年2月27日9:00至16:00,到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兴华一支路5号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评价中心301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及报名表。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流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机关均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报考一个职位,每个职位招聘计划数与实际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之比低于1:3时,将按规定减少该职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职位的招聘工作,相关信息将在报名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公布。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一般于报名提交48小时内审核完毕,报考人员可在报名网站查询结果。
(二)笔试。笔试科目为《医学综合知识》,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从事医学相关工作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职业素养。
笔试时间:2023年3月11日。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2023年3月9日9:00至11日9:30
报考人员应按笔试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及防疫要求相关材料,缺少任一证件者不得参加笔试。
2023年3月2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三)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报考人员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以招聘计划数与参加资格复审人数1:4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范围;若符合条件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同时进入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及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将在报名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报名网站通知。
报考人员须持相关材料,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并须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本原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户口页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岗位所需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或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本科和研究生的学历及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认证材料(学信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持国外学位的还需提供留学归国人员证明,包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学历学位认证及学位证书);
5.报名登记表2张;
6.资格复审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方可参加体能测评。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及《关于同意调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项目测评次数的复函》(公政治传发〔2020〕2号)执行。
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聘用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报名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公布。
参加面试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面试考务费(45元/人)并下载打印面试准考证,逾期未缴费视作自动放弃面试。
(四)面试。面试时间、地点、缴费及打印面试准考证等相关事项将在报名网站公开招聘栏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形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急应变、语言表达等能力。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低于合格线的不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进入面试人员应按照面试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本人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二代),缺少任一证件不得参加面试。
(五)公布考试成绩。面试结束后,将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相加(按满分100分权重计算)的规则计算出综合成绩,并于面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报名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公布。
计算方式:按照笔试、面试各占50%的方法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按小数点保留位数的下一位进行四舍五入。
若报考人员综合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范围,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体检。根据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招聘职位与参加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加体检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费用自理)。若出现体检不合格情形,将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的递补人员。
(七)政治考察。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进行政治考察,对报考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考察意见作为是否聘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出现职位空缺的,将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的递补人员,体检合格后作为考察对象。
(八)公示与聘用。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名单将在天津市公安局网站、天津市公安医院微信公众号、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和北方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报到和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受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间。未经批准同意的,视为自动放弃入职受聘资格。
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违规行为处理
(一)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均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二)报考人员在公开招聘各环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聘用后查明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严重违纪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考人员诚信档案库。
六、其他
(一)受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及待遇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公安部相关规定评授警衔。受聘人员按照规定与天津公安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本次招聘的组织实施,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因遇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招聘工作安排的,有关信息将在天津市公安局网站、天津公安医院微信公众号、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和北方人才网公布。请考生随时关注相关网站发布的通知及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安排。
(三)特别提示: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报考人员入职后,相关待遇按硕士研究生执行。
此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任何许诺内部关系的托请行为均为欺诈行为,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022-23142712
技术咨询电话:022-28013603、022-28013570、
022-28014067
监督电话:022-022-23396821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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